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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结合本会上届理事会关于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在听取有关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会刊及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后,由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出具由财政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发票。

第五条 鉴于民政部、财政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本届会员的会费仍维持五届理事会的标准,按以下标准收取:

团体会员:

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元;

非企业会员单位每年400元。

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所属分会已确定会费标准的,按已定标准执行。拟需调整的,可由分会与会员协商确定后报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备案。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将会费返回所属分支机构,供分支机构开展工作需要。

第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发布,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如需修订,由会长办公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第九条 会费缴纳方法:

每年3月为年度统一交纳会费时间,各会员单位可通过银行汇款至协会账户。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10 月18日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届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