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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第10号

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 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