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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杨争林:电力现货迎来基本规则 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化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现货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正式发布的电力现货市场设计、建设与运营的规范性指导文件。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之后,陆续印发了多项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通知与指导性文件,持续推动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目前我国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面,已经由点到面展开,第一批8个、第二批6个省级电力现货市场试点陆续进入结算试运行,部分省份已开展不间断试运行。此外,随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下称“118”号文)的发布,全国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全国统一大电力市场建设也迫在眉睫。基本规则的发布对于后续全国统一市场建设以及各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杨争林

基本规则发布的重要意义

一是坚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信心。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以来,国家针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但大多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建设的要求,基本规则是首次对电力现货市场如何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并对之前有关推进市场建设要求的一系列文件的具体落实方式予以规范,打消了部分专家学者和市场主体对市场建设的顾虑,对于坚定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信心,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指导规范了后续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基本规则充分贯彻电力体制改革政策精神,首次系统性的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的经验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筛选与吸收。从基本规则中可以看出,充分尊重了我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前期“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经验,借鉴了试点地区近三年的试运行经验,针对存在分歧、影响重大的关键问题,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容量机制与现货市场、新能源消纳与现货市场等的衔接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对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试运行程序、市场出清与市场结算的流程、市场干预恢复原则等,都予以明确与固化。基本规则不仅充分体现市场规律,更因地制宜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给后续各省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减少了摸索时间;相对标准化的规则设计和指导原则,也可以有效降低后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成本。

三是激励新能源和灵活调节资源入市。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由于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其随机性、间歇性和波动性对电网运行提出了系列新的挑战。为了满足保供应、促消纳双重目标,对调节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新能源和灵活调节资源主体入市的紧迫性越来越强。基本规则从设计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机制、吸引灵活性调节资源入市等多方面助力消纳新能源,一方面,基本规则提出增加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有助于新能源规避其出力波动风险,另一方面,基本规则明确提出将新兴主体入市纳入近期重点工作,这对缓解调节能力短缺、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明确了现货市场配套体系原则、保障电力现货市场常态稳定运营。容量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方面,基本规则精准的将容量充裕度和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电力系统可靠性标准等有机结合,从保证机组成本回收和可持续发展角度给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基本规则首先在市场成员责任中明确提出了发电商容量可用性的义务要求,然后在电力现货市场限价方面综合考虑边际机组成本、电力供需情况、失负荷价值、经济发展水平,最后在容量补偿机制和电力现货市场衔接部分,把好市场限价、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的关口,并探索建立容量市场,将有效解决新能源增长、火电退坡等带来的系统容量缺乏问题。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方面,基本规则在建设路径中明确指出加强中长期分时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确定,并在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部分要求开展中长期带曲线交易,这有利于解决当前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出现的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定价机制不一致、市场主体在市场间选择困难等问题。

基本规则的下一步拓展建议

基本规则为各地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目前看在辅助服务市场和价格传导方面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一是建议定义涵盖电能、辅助服务的电力现货市场完整商品体系。目前基本规则中定义的电力现货市场只局限在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没有纳入现货市场体系,辅助服务作为保证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化机制也是现货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新兴市场主体展露头角的重要场所,建议对现货时间尺度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品种进一步规范并定义。

二是建议建立更为清晰有效的分时价格传导机制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机制。通过电力现货市场的分时价格,让电力市场中各类参与主体感受到市场价格的时空差异,是激励各类型资源在不同时空尺度上主动响应的关键。目前规则中对电能市场的分时价格向用户侧传导尚未严格要求,对负荷侧资源的主动响应能力激励作用尚需提升。另一方面,基本规则中对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还是沿袭了“两个细则”的基本原则,仍有费用在辅助服务提供者中进行分摊,尚需建立辅助服务费用由提供方向电力用户的传导机制,进一步还原电能商品的价格属性。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作者系中国电科院电力自动化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