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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九大变化

卫生部公布了一批新的国家标准,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受到了广泛关注。该标准将于2012年4月20日实施,相较于目前实施的该标准2004版,新版(以下简称2011版)有九大方面变化,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

1、修改了适用范围。2004版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而2011版将适用范围修改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并明确指出2011版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使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2、修改了部分术语定义。2011版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但保质期要求维持不变。

3、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2004版标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而2011版标准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4、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2011版标准在规定产品净含量标注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规格的标示要求,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5、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标示方式。2004版标准规定了标签上需要标注制造者、经销者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而2011版标准规定除了名称和地址外还需标注联系方式。同时2011版标准明确进口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的要求。2004版标准规定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011版标准将最大表面积增大到35平方厘米。

7、增加了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要求。2011版标准列举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坚果等8类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其制品,并规定如果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8、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积的计算方法。2011版标准在计算最大表面积时规定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使最大表面积计算更加科学精确。

9、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2011版标准增加了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和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通过举例的方式使标签标准规定条款更易于理解掌握。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进口食品企业密切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认真研究2011版标准要求,设计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标签,以免因标签不合格而影响产品进口。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关注新标准的实施时间,避免因库存旧标签过多造成损失。